“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来源: 作者:青岛探真私家侦探 日期:2019-04-12
(一)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青岛侦探事务所认为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青岛婚外情调查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