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务调查浅谈电子证据真实性易受质疑
来源: 作者:青岛探真私家侦探 日期:2019-02-03
如今,在司法审判领域,电子证据不仅已经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且也渗透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依据国内现行法律,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法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而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证据归纳为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好像都是底气不足。而这一定位问题的解决,却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有无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
青岛商务调查称,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从现行民诉法规定来看,电子证据只能划入“视听资料”的类别。与书面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主要是磁性介质,其记录存储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专业人士轻而易举且不留痕迹地删改。